自殺自傷的行動
自殺自傷的理由是解開問題的根本,但自傷自殺的行動本身,卻是決定是否有生命之
危的關鍵。
自殺的方式有很多,但就如前所述,自殺工具的可近性本身也是一種危險因子,改變
自殺工具,就可能會增加自殺的危險。
舉例來說:某人僅知道用A藥物自殺,但A藥物致死率很低;倘若他得知另一種容易
取得的B藥物具有較高的致死率,那麼他就可能自殺成功。
社會中有種觀念──認為自殺者一旦心意已決,我們再怎麼隱藏「自殺技術」也是
沒用的──因為一心求死者會用盡方法尋找自殺方式。但這種觀念是錯誤的。因為「尋找自殺
方式」本身也得耗上很多精力,也是一種建構的能力。倘若人在嚴重憂鬱中,是無法負擔如此
艱鉅任務的。倘若患者並非憂鬱、或是有意願花這麼多心血尋找自殺方式,那麼這樣的意願與
動機,很有可能引以為用,相反地成為他擺脫痛苦深淵的能量。事實上,軍人容易開槍自殺、
醫師容易服毒自盡、護士容易放血泡冷水身亡,這些都顯示出自殺危險性與專門知識有關。減
低自殺的「技術門檻」,只會讓更多人採用自殺的方法來解決生活中的難題。
基於此觀點,本書不方便公開自殺的方法,以免作為意圖自殺者的工具。但可以
提供幾種訊號,以方便讀者評估自殺者死亡意志的強度。下列幾點,都是死志相當堅決的表徵──
1. 留下遺書(表示患者已經思考過死亡後的安排)
2. 嘗試不讓別人發現(患者不希望自殺獲救)
3. 無求救訊號
4. 事先準備多時(比臨時起意者危險)
5. 用劇烈的手段(諸如:跳樓、臥軌等)
6. 為死亡而死亡(一心求死,並不希望透過死亡來改變什麼)
這些訊號都是死志堅決的訊號。如何運用在評估上?後面的章節中會提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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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載於 遠流出版公司大眾心理學系列 「搶救自殺行動」 陳俊欽醫師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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